一名国小老师兼任球队校队教练,2015年到2017年间,将12岁的女队员带到国小体育器材室内,亲吻并抚摸胸部,还开车将她带到堤外河滨公园隐蔽处,以手指性侵,最高法院驳回他的上诉,依对于未满14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及猥亵罪判囚3年8月,全案定谳。
被害的少女指控,2015年到2016年间该名男子是她的国小球队教练,他会双手环抱她并在体育器材室有摸她胸部,也会摸她下体,他还在车内后座徒手抚摸她胸部,并将其手指插入她私处,后来她向母亲告知后,在母亲陪同下向警方报案。
案发后,研究所毕业的男子失去教职,目前从事开计程车工作,台北地院一审及高院二审斥责他戕害少女身心发展甚鉅,亦损及少女日后对于两性关系之认知,所为诚属不该,应严予非难,判刑3年8月,黄不服提上诉, 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女学生及家长认为校方疏于通报、未装监视器,提告请求国家赔偿,一审判校方应赔偿女学生100万元,二审改判校方赔偿女学生83万972元、其父20万元、母20万元,共赔偿123万多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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