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姓男子16年前到中山医院就诊,由韩姓骨科名医为他进行膝盖手术,但他指控医师手术疏失提起民事求偿,官司歷经一审到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其中二审逆转改判韩有过失须与医院共同赔偿361万多元,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维持更二审判决,认为韩的手术符合医疗常规,判他免赔确定。
宫男提告主张,他经韩诊断为脂肪垫挛缩之骨关节病,2007年9月25日入院接受手术治疗,但髌骨肌腱因手术遭过失切断,致左髌骨肌腱断裂併左膝关节僵硬及左、右大腿后侧肌腱断裂,韩未经同意,即施以腘绳肌腱移植重建手术,不合医疗常规,须赔偿他361万9980元。
高院更二审认为,经送请医审会鑑定结果,医审会出具意见说明韩施行手术并无不符医疗常规之情形,判决驳回宫的请求,他不服提上诉,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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