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一名陈姓男子,前年(110年)7间某日,透过交友软体认识国一少女A女,去年1月26日傍晚相约前往一家汽车旅馆,经过A女同意后,双方发生性行为时,陈男用手机拍摄A女裸胸的照片1张及性影片4段。
但后来双方发生感情纠纷,陈男再去年1月27日把之前拍摄的照片及影片上传twitter,并贴文表示「急用喔要买影片吗」、「想不到吧要影片可买喔」,还将A女的Instagram个人页面截图一起上传。
后来真的有人为取得性交影片,透过通讯软体与陈男联繫,陈男便以300元、2000元为代价卖出2次。后来有网友看不下去陈男行径,透过陈男推特贴文循线联络到A女,A女愤而报警提告。
法院审理,陈男虽坦承犯行,但仅因与A女间一时感情生变,就将拍摄与A女性交的照片、影片公开在网路平台贩卖,还公开A女个人帐号,陈男犯罪时难认有何特殊之原因与环境等,客观上也不足以引起同情,辩护人请求审酌陈男生长于低收入家庭、由母亲单独扶养且为第一类身心障碍人士等,请求酌减其刑,实为无理。
法官审酌,陈男明知A女是未满14岁的少女,罔顾她对于性与身体之自主能力及判断能力尚未发展成熟,竟为满足个人私欲,未能克制己身性欲,不仅与A女发生为性行为,还贩卖正片及影片供人观览,甚至提供A女的联络资讯给不特定的他人。
陈男所为,戕害A女身心发展,未能尊重性隐私权,对于日后两性关系之认知将生不良影响;陈男犯后坦承犯行,态度尚可,且无任何犯罪纪录,素行良好,也与A女及A母成立和解并赔偿损害。
法官日前依法判决,陈男犯对于未满14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处有期徒刑1年6月;又犯散布少年为性交行为电子讯号罪,处有期徒刑1年6月。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及不得持有或散布与A女发生性交行为的照片及影片,并应接受4场次法治教育课程。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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