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与其母亲提起求偿诉讼主张,她在2019年就读国中时水壶遭同班同学投入不明物体,致她喝下后扁桃腺发炎及溃疡,台湾高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认定无法证明同学在水壶内放置异物,且学校也没有怠职行为,判决驳回她的请求,全案确定。
这名女子提起民事求偿诉讼主张,她在2019年就读国中时,放置在教室内之水壶,遭同班同学5人中之一人投入不明物体,致她误饮该等水及不明物体后,受有食道入口红肿、急性扁桃腺发炎及溃疡等伤害,及罹患混合焦虑与忧郁情绪之适应障碍症。
她说自己因而支出医疗费用30万多元,并受有非财产上之损害30万元,班导师,未尽防免系争事件发生之义务,应与同班同学等5人负共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而学校未阻止事件发生,应连带赔偿责任,共求偿60万多元,学校也要返还学杂费11万元。
高院认定,无法证明5名同学在水壶内放置异物,尚难仅因她与其中数人交情不好,或同学传闻系5人中之一人所为等情,推论5人涉有前揭不法行为,且学校事件发生前,已制订「校园霸凌防制执行计画」,定期举办防制校园霸凌宣导活动,没有怠于行使职务之行为,判决驳回她的诉讼,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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