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后继承取得房屋、土地,出售时应适用房地合一新制或旧制课税,仍以被继承人取得房地日期来判断;财政部说明,本次核释仅针对计算持有期间,房地合一税相关适用仍依取得时点为准。

依所得税法,房地交易按持有期间课徵税率15%至45%,持有2年内适用最高税率45%,持有超过10年者税率15%;自住房屋土地(6年以上),所得400万元部分免税,超过部分税率10%。

其中继承或受赠取得房地,可将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持有期间合併计算,但连续继承或受遗赠取得房地,原本只能与最近一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持有期间合併计算。依最新核释,则可将连续各次继承或受遗赠的持有期间合併计算。

举例来说,假设A的祖父B在2017年1月1日买入自住房屋土地,嗣后在2022年1月1日过世,由A的父亲C继承;又A的父亲C在2023年1月1日往生,再由A继承,A在2023年11月3日以2,000万元出售该自住房地。

假设A在2023年1月1日继承时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合计700万;A出售房地的课税所得为1,300万元。依函释发布前的计算方式,A出售房地持有期间虽可加计A的父亲C持有期间,总计1年10个月,但仍短于2年,应适用最高税率45%,应纳税额585万。

在函释发布后,A的祖父B持有期间5年可併计,总计持有期间约为6年10个月,适用持有期间5年至10年的税率20%,应纳税额为260万元。且若A的祖父B、A的父亲C及A持有时均符合自住条件,可适用自住优惠税率10%,应纳税额可再降至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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