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PMG安侯建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计师张智扬说明,2016年1月1日实施房地合一税制,个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后继承(含遗赠)取得房屋、土地,出售时,原则上以被继承人取得房地日期来判断适用房地合一税制或旧制(土地免税)课税,若被继承人取得日期为105年1月1日者原则上适用新制者,土地不再免税,且依持有期间差税率课税,因此原则上出售房地税负将加重。
惟因房地合一税制订有,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自住房屋、土地,可享有所得400万元免纳所得税,于此情形下有可能採房地合一制课税较有利,因此财政部曾于104年8月19日发布台财税字第10404620870号令,纳税义务人105年1月1日以后交易因继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可选择适用房地合一税制,未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规定之自住房屋、土地者则适用差别税率。
张智扬表示,由于房地合一税制依据持有期间长短而适用不同税率,因此本函释得将连续各次继承或受遗赠之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持有期间合併计算,为有利于纳税义务人之解释函令,依据税捐稽徵法第1条之1规定,除对于据以申请之案件发生效力,对于尚未核课确定之案件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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