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1名陈姓男子是国小专任教师,任教十余年,2021年遭指控,在其住家及学校储藏室、器材室等处,对男学童强制猥亵及性交行为得逞。被依对未满14岁之男子为性交罪,共4罪,各处有期徒刑3年6月。应执行有期徒刑6年6月。
判决指出,陈男分别于2021年11月5日及12月3日下课后,利用奖励课业进步及陪同治疗青春痘之机会,骑机车载男童至陈男住处,又于12月23日及12月30日中午于学校体育馆器材室及电脑教室小房间内,脱去男童裤子后,徒手抚摸及以口含住男童之生殖器,为猥亵及性交行为得逞。事后男童告诉母亲后提告。
一审法官认为,被告身为教师,深受学生信任且易成为学生之效仿对象,竟未能以身作则替受教学子树立良好典范,竟利用男童年轻识浅、懵懂而不知如何自我保护之机会,为求情绪宣泄而逞一己私欲,罔顾男童心理人格发展之健全性、性自主决定权与身体控制权,依对未满14岁之男子为性交罪,共4罪,各处有期徒刑3年6月。应执行有期徒刑6年6月。
陈男不服提起上诉。陈男主张男童指诉前后不一,有说谎之嫌;法院调查后,认为男童之证述确与事实相符,足以凭採。驳回陈男上诉。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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