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谢姓男子被指控2020年9月,对校外社团友人小红(化名)的女子乘机性交,小红指控谢男趁她喝醉后将她带到摩铁性侵,因她酒醒后发现谢男拿手机对着她,内衣、裤子被脱掉「嘴里有根毛」,小红见状赶紧穿好衣服离开并向另名友人诉苦,但小红事隔4个月后提告,原因竟是因为谢男在社团里散播这件事情是她主动,因此对他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诉,经士林法院审理后,认定谢男无罪。可上诉。

小红指控,她与谢男及昵称「AZ」的男子于2020年9月至新北市淡水区一同聚会饮酒,她因不胜酒力,而由谢男及AZ搀扶离开;谢男见小红因酒醉而不能或不知抗拒之际,竟基于对小红乘机性交之犯意,于翌日0时许,在AZ离去后,与小红共乘计程车,将小红带往淡水某汽车旅馆房内,褪去小红衣物,并接续以手指、性器插入小红阴道内,及以性器置入小红口腔内之方式,对小红乘机性交得逞。因认谢男涉犯刑法第225条第1项之乘机性交罪嫌云云。

侦查时小红控诉,当天我一直被劝酒,我不记得我离开那家店是几点,我只记得是谢男跟AZ搀扶我出店,印象中我的手臂被他们2人拉来拉去,后来我被放在一个椅子上,之后我就没有意识了。

我是被闪光灯照醒,醒来后我在一家汽车旅馆的床上,我的内衣、裤子被脱掉,我看到谢男拿手机对着我,我看谢男在手机上操作,不知道是不是删掉东西,他就说什么都没有留,我拿着我的内衣、裤子去厕所穿,穿好后就拿我的包包搭UBER离开旅馆,当时是清晨已经天亮。

我不太记得我有没有问被告为何我与他会在旅馆,我隐约有印象有人脱我的衣服,感觉有人用手及生殖器侵入我的阴道内,我完全没力气反抗,后来醒来到厕所整理时,我发现嘴巴里有对方的体毛。

当天不是不想提告,是因为怕家人会知道,后来提告,是因为家人发现我一直哭,因谢男在社团里恶意散播这件事情是我主动,这是我哭的主因,因为已经有人跑来问我这件事情是不是我主动,我有和对方确认,对方说是谢男跟他说的。

审理时,谢男坦承与小红同在汽车旅馆房内,且小红仍处于酒醉状态时,于凌晨2时10分起至4时38分接连以通讯软体Discord传送「我刚拚死把你救出来,你差点被az带回家强了」、「啊干,你把我强抓到床上,希望你明天不会告我,先说我不会碰你」、「啊干,你一直想要脱我的裤子,哭啊,不要再抓了,我很怕被告」、「白痴你,不要说,干我觉得,你明天一定会后悔,哭啊这样要我怎么睡,白痴我也是发育正常的青年干干干」、「白痴你脱太嗨了,干干干,我要去睡浴室了」、「唉,我真的好累,希望如果明天没有撑到你起来的话,你可以先看到这个,然后不要告我,我真的好累,其他的都你起来再说吧」等讯息给小红。

谢男供称,到汽车旅馆后,小红还是喝醉的样子,我将小红扶到床上休息,我也累了,就睡在小红旁边,我有睡着,因感觉身体上有重量,张开眼睛看到小红的嘴巴有碰到我的生殖器要帮我口交,我因为很累,就把小红推开继续睡,没有与小红对话,后来我觉得旁边有动静,睁开眼睛看到小红在脱她自己身上的衣物,我觉得这样我之后很难解释,我就离开床,到旁边的椅子上睡觉。因我怕我睡着起不来或忘记发生什么事,也怕小红醒来后不知道是什么状况,所以就分段传讯息与文字纪录当下的状况,用Discord传给小红等语。

法官认为,被告预先缮打上开讯息内容,无非欲向小红解释何以将她带至汽车旅馆入住,且处于酒醉状态下之小红曾有试图对被告口交、但被告以推开小红方式拒绝,以及小红自行脱掉身上衣物、但被告并未趁人之危等情。惟被告传送予小红之讯息中,有关小红「强抓」其到床上之行为,并未见被告于歷次供述中所提及,且以小红当时处于意识未清之酒醉状况下,究竟如何强抓被告至床上?甚且,被告之目的如在于自证清白,其当时既能以手机使用通讯软体传送讯息予小红,却未选择录影、录音方式将实际情形录下,反更能证明其对小红并无任何逾矩行为,益徵被告之上述举措实悖于常情,其此部分辩解及所传送之讯息真实性,均非无疑。

然而,虽卷内并无事证可认被告此部分所辩为真,惟犯罪事实之存在,仍须以积极证据资为论断,积极证据不足证明犯罪事实时,纵被告之抗辩无从证明,仍不能以此资为积极证据应予採信之理由,亦不能遽为有罪之认定。易言之,小红就本件被害经过之陈述,并非全无疑点,亦乏相当之补强证据足以担保小红所述确实可信,则纵使被告所辩难以採纳,亦无从遽以反证小红所述为可採。本案既不能证明被告犯罪,自应为无罪之谕知。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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