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不与官斗」是华人社会千年来的处世哲学,不过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今年6月出炉一件裁判,颠覆了这「千年不败」的观念。大法庭认为,公务员故意违法造成人民经济上损失,人民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2项请求赔偿,打破《国赔法》的法律条文隐晦不明的困境,也让外界十分好奇,究竟是什么案子,让最高法院大法庭做出这个具有高度宪法意识的歷史性裁定。
本案源起名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2003年底标得位于南投县名间乡的BOT案工程,替经济部水利署中区水资源局(简称中水局)的集集拦河堰盖水力发电厂,名间电力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下游营造公司施作,名间乡长谢朝辉趁机勒索地方回馈金,被拒后恼羞成怒,竟要求乡内不知情的公墓管理员,在该案施工唯一联外道路上放置水泥护栏,还指示其他厂商两度破坏、开挖路面,再垫高涵洞下方联外道路,让预拌混凝车无法进出工地。
乡长谢朝辉恶行害惨了名间电力公司,导致商转营运延后138日,惨遭中水局罚款1120万元,有苦说不出的名间电力公司原本想提告求偿,包括工程、人事费用及未营业损失4千8百余万元,但考量调解委员会和土木技师公会鑑定损失金额只有600多万元,只能勉强同意,虽然歷审法院大致上都支持这个国赔金额,可是对于迟延天数的认定并不一致,导致本案2007年提告声请国赔,16年间来回二、三审法院之间,迟迟无法确定。
名间电力公司委任律师尤英夫和王雅雯指出,歷审法院都认为名间乡公所该国赔,但是台中高分院更三审竟独排眾议,认为《国赔法》没规定可赔偿民眾经济上的损失,2022年4月间改判名间电力公司败诉,拒绝行贿的名间电力公司一毛钱国赔也拿不到。
还好最高法院承审法官听见民眾的声音,将本案提交大法庭审理,大法庭认为,《国赔法》根据宪法保障人权的意旨而制定,《民法》已修法将公务员故意侵害人民利益也应赔偿,如《国赔法》不比照适用,违反其立法精神,最后大法庭裁定公务员故意侵害民眾利益,可请求国赔,全案才废弃发回台中高分院更审,算是迟来的正义,但官司拖这么久,名间电力公司的损失更是难以估计。
尤英夫强调,司法应尊重专家鑑定的意见,他表示歷审法院对于工期迟延时间认定不一,从74天到77天不等,其实乡长挡路延误施工一天,不表示隔天工程车及工班就能上工,因为营造公司的工班和器具的出勤时间,早已排定不同的工程和工地,一旦延误,就得另找空檔,司法应该尊重专家意见,才能计算出名间电力公司的实际损失。
对此,名间电力公司总经理蔡世禄电话受访时,态度相当低调,仅表示一言难尽,至于本案一拖16年、大法庭终于做出有利裁定一事,他说感谢且信赖所委任律师尤英夫多年来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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