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新庄分局派出所江姓员警,今年2月帮少女小雪(化名)制作笔录,事后却强吻小雪3次,小雪因慑于江员承办其案件之权势,而未为反抗或拒绝,法院审理后依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对受监督之人利用权势猥亵罪,共3罪,各处有期徒刑5月,应执行有期徒刑1年,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江男系新北市新庄分局派出所员警,其因承办案件接触少女小雪,负责为小雪制作笔录,明知小雪为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少年,且为因公务受其监督之人,竟分别基于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对受监督之人利用权势猥亵之犯意,分别于2月及4月初间在小雪住处及江员住家客厅、阳台3次亲吻小雪嘴唇,小雪因慑于江员承办其案件之权势,而未为反抗或拒绝之表示,江员即以此方式对小雪为猥亵行为得逞。
法院审酌,被告身为警察人员,因承办案件接触小雪,明知小雪为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少女,竟为满足一己私欲,利用权势对于因公务关系而受自己监督之小雪为猥亵之行为,严重戕害小雪身心、人格之健全发展;依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对受监督之人利用权势猥亵罪,共3罪,各判5月,应执行有期徒刑1年,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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