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14岁国中少女(A女),去年(111年)6月起与吴姓男子交往,2人在吴男租屋处至少发生过1次发生性行为,去年11月15日诊所就医时,却发现已经怀孕20周,隔2天就在诊所接受药物引产,隔天晚间产下一死胎,少女母亲追问后,对吴男提告。
法院审理,根据鑑定报告指出,吴男、A女与胚胎DNA检测结果,吴男是A女胚胎的亲生父亲,其亲子关系机率预估为99.9995%。
法官认,2人原为男女朋友,在双方交往期间内,吴男多次与A女性交,在双方预期可以维持相当时间的前提下,持续培养、发展感情,且因社会对性观念日渐开放,可能伴随有性关系甚或性行为的发生,此种因感情发展自然产生的性行为,因具备一定可预期性,而与不具感情基础的性交易,甚至性侵害不同。
法官审酌,吴男被告A女为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少女,思虑尚欠成熟,并无完足的性自主能力,仍不能克制己身情欲衝动,与A女性交,对身心健全、人格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法官念在吴男正值年轻气盛、血气方刚的年纪,且是在与A女交往期间,一时衝动致铸成错误,未违反A女意愿,也未使用强暴、胁迫或诱拐等不法手段,并且犯后坦承犯行,但尚未成立和解或赔偿。日前依法判决,吴男犯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处有期徒刑3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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