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纪姓男子109年入伍,在新竹县湖口乡服役时,于陆军装甲兵训练指挥部教勤营,担任下士战车驾驶士,今年(112年)2月2日0时起至2日24时止,应驻守在陆军装甲兵训练指挥部,担任营安编组人员的话务士。
他当天负责24小时戒备营区整体安全,坚守内防突袭外防突变之岗位,并于突发状况发生时,协助指挥组长官命令传达、通信联繫及待命车辆驾驶。
不料,2月2日0时接值担任当日的值日官后,他明知当时为春节战备期间,值勤人员不得实施外散、外宿,当晚9时28分却擅离勤务所在地,驾驶车辆载袁姓同袍,前往营区附近超商用餐,直到晚间11时21分才返回营区。
法院审理,纪男在警询、侦查及法院准备、简式审判程序中,均对犯行坦承不讳。法官审酌,纪男行为时为现役军人,本应重法守纪,竟为满足自己口腹之欲,擅离职守外出用餐,严重影响军队纪律。
而纪男犯后虽坦承犯行,但却屡屡辩称,法官问:「依照你供述内容,即使未得命令或休假,你觉得也可以任意离营,是否如此?」纪男答:「大家都是这样」、「因为大家也都没有写假单就出去,只是今天有人检举喝酒的事情」、「我觉得他们在针对我」。
法官认,丝毫未见纪男有悔意,难认其犯后态度良好,但念及当天幸未遇其他突发状况,日前依法判决,纪男犯陆海空军刑法第35条第1项前段之擅离勤务所在地罪,处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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