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罗姓女子,今年5月驾车行经北区五权路时,对前方行驶缓慢车辆,分别鸣按喇叭长达8秒、2秒,警员拦停以「恶意逼车」送交裁决,台中市交通事件裁决处依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裁处1万8000元罚款,吊扣牌照6个月,罗女主张没有恶意逼车意图提出行政诉讼,法官认该案前车并未因罗女长按喇叭行为,而受迫让道或致行车不稳、不能正常驾驶情事,判决撤销原处分。
判决书指出,今年5月25日晚间6点34分,罗姓女子驾驶自小客沿台中市北区五权路左转专用车道,欲左转中清路一段时,因前车以较慢速度行驶,遂对前车持续长按喇叭约8秒,待左转进入中清路一段车道后,又再次对前车长按喇叭2秒,当场遭第二分局警员认有「任意以其他方式迫使他车让道」违规事实拦停。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决处审查后,依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寄发裁决书,处罗女罚锾1万8000元,并应参加道安讲习、记违规点数3点及吊扣汽车牌照3个月,罗女不服裁处,主张没有恶意逼车意图,提起行政诉讼。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审理检视行车记录器,认罗女见前车慢速行驶,除有持续对前车长按喇叭外,并无其他以迫近或其他不当方式,迫使前车让道行为,且前车被罗女长按喇叭后,仍以速限内继续行驶外侧车道,并未此受迫让道或致行车不稳、不能正常驾驶等,难认罗女行为属恶意逼车。
另外罗女遭拦停后,多次向警员表示「我并没有这样的意思说要去逼车或怎样」、「我没有那个恶意」,因此法官认罗女诉请撤销上开处分,均有理由,应予准许,判决处分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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