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一名吴姓书局男员工,今年(112年)7月某日上午,偷偷闯进公司女厕,开启手机录影功能后,将手机放在卫生纸架下方,再拿卫生纸遮挡,之后1名女员工进入厕所要如厕时,却发现有手机而且正在录影,赶紧报警处理。警方追查发现是吴男所为,并且已有2名女子遭到偷拍,询后依法送办。
检警侦查时,吴男对犯行坦承不讳,检方依犯刑法第315条之1第2款无故以录影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及同法第319条之1第1项未经他人同意,无故以录影方式摄录其性影像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诉并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法院审理后,法官日前依法判决,吴男依犯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罪,处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中时新闻网》提醒您:根据刑法第235条规定,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万元以下罚金。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制造、持有前项文字、图画、声音、影像及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