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张姓男外送员与经营画廊的庄姓女子,去年透过自称代办公司申请贷款,对方佯称需美化帐户以利申办,2人不察交付银行帐户,并听从指示提领帐户内现金,遭检警依加重诈欺提起公诉,一审法官认2人无前科记录,且系遭诈骗集团以诈术诱骗,不具诈欺、洗钱犯意判决无罪,检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

起诉书指出,被告张姓外送员与庄姓女子,因急需资金,透过网路找上代办公司,并依对方「美化帐户」要求,提供个人帐户,藉以提高贷款额度,实际却是作为诈骗集团人头帐户,被告2人并依对方指示,从帐户内提领诈骗赃款,检方认2人已有相当社会经验,却仅利用网路通讯软体联繫,与正常银行贷款程序不符,明显帮助诈欺、洗钱意图,依加重诈欺罪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指出,高职毕业的张男从事外送工作,专科毕业的庄女开设画廊,均无犯罪记录,2人虽有一定社会经验,却无特别智识经验察觉诈欺、洗钱犯罪,仅因急须贷款一时失虑,加上对方提供一般人无法明辨真偽的合作契约,法官认2人无诈欺、洗钱犯意,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宣判无罪。

检察官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合议庭认被告2人,倘已预见自己会参与诈害第三人情事,岂会填载自己亲属为贷款连络人,并将匯入款项全部提领及交付他人,而甘愿无偿为他人担负涉讼刑责,且于交付款项后还一再催促贷款进度,难认2人有参与本案犯意,驳回检方上诉,全案仍可上诉。

#诈骗 #人头 #帐户 #车手 #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