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强调,由于签发境外保单的公司,为未经金管会许可设立可在台湾境内经营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其发行的保险商品亦未经审查通过,消费者若购买此类俗称的境外保单或地下保单,可能会面临四大风险。
首先,若遇上保险争议恐求助无门,需自行接洽外国保险公司,且可能无法获得妥善处理。其次,境外保单多以英文书写或中文译本,不易理解保单契约内容。再者,境外保单的保险公司不受台湾保险法规范,无法获得台湾保险安定基金相关保障。
最后,境外保单不为台湾法律承认,消费者支付的保险费无法做为所得税列举扣除额,而境外保单之的亡保险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适用保险法有关死亡给付不可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规定。
金管会表示,保险法规定若为非保险法的保险业或外国保险业代理、经纪或招揽保险业务,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金,呼吁大眾切勿以身试法,若有发现不肖人士招揽境外保单的具体事证,可检证向司法单位告发或向金管会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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