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在高雄某保险经纪公司担任业务3年多,一周五天打卡上下班之外还要勤跑外务、开发理赔纠纷,才能从中转取利润,但公司却未提供劳健保、特别休假、提拨员工退休金,月薪甚至最低领只到739元,李男怒告公司求偿58万元。高雄地院审酌证人证词、打卡资料,认定李男与该公司属于劳雇关系,依照劳基法最低薪资计算,判公司应赔偿李男56万元,可上诉。
李男2018年2月至2021年12月间在该保险经纪公司担任业务员,每天早上8点30分和下午5点30分均要打卡,还要额外参加早、夕会,每月一次周六举办的月会,平时则要跑机车行,招揽车祸调解、工安意外、劳资纠纷、强制汽车责任险、商业险、意外险、学生平安险及农、劳、公保之业务。
李男上班后发现,公司根本没有替他投保劳健保,也没年假,更不用说提拨退休金,依每月最低薪资,向公司提告求偿58万元。
保险经纪公司辩称,台湾许多公司碍于成本,与业务的合作分为「无底薪,高奖金」、「有底薪,低奖金」两种模式。公司仰赖业务员灵活、机动、主动积极与案主接洽,才能顺利拓展业务,所以不会特别限制业务员的工作地点、时间,与李男之间属于业务承揽关系,并非劳雇关系。
法官调阅打卡、薪资记录发现,李男提告前,曾月领739元,多数月薪仅有数千元,离职前才领过一次7万5154元高薪。此外,公司会在打卡单上注明「请假」、「公休」、「有行程」。但李男提告后,打卡单就改以「未到」、「本日无教育训练」等用语,刻意抹除劳雇关系。法官判定,业务员招徕业务后,还得与同僚分工合作与当事人沟通、申请理赔,才能完成整体业务的执行,因此与公司明确存在劳雇关系,计算后判公司需赔偿李男56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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