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林县一名郭姓男子 ,去年(111年)与未满14岁的A女交往,2人在其住处发生性关系,直到A女祖母发现她怀孕了,追问A女之后,他才坦承与郭男发生过性行为,还没有戴保险套,A女父亲得知后怒告郭男并求偿200万元。
法院审理,依法若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贞操权为独立之人格权,以性之尊严及自主为内容之权利,而未满14岁之人身体发育未臻健全,思虑未尽周详,多不能充分了解性行为之意义,为保护其身体、心理之正常发展,刑法第227条第3项乃规定:「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认,A女之父因A女的身体健康及贞操权受侵害,而需特别关怀其心理状况,并以更多心力教养A女关于两性教育议题,以保护其日后不再受侵害,精神上自感痛苦,此为人情之常,侵害A女基于父亲关系之身分法益且情节重大。
郭男则坦承犯行,并辩称,「我的家境不好,父母亲都有病在身,我现在又在监狱执行没有办法立刻赔偿,希望能在50万元至100万元以内赔偿。」
法官日前依法判决,认A女父亲请求郭男赔偿200万元,实属过高,应以50万元为适当。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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