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一名张姓男子与15岁少女(A女)透过网路认识,后来2人成为情侣,今年(112年)2月某晚9时许,相约到一家网咖见面,2人包厢内发生性行为1次,隔天晚间又在A女租屋处发生性关系后,不料,A女下体竟流血不止,紧急送往医院急救,警方获报到场处理,A女父母接到通知,才知道女儿已有过性行为,愤而对张男提告。
法官审酌, 张男当时明知A女士14岁以上未满16岁,对性行为之智识及决断能力,均未臻成熟,难与一般成年人等同视之,竟仅为满足个人性欲,与A女发生性交行为,对身心健全、人格发展均产生不良影响。
法官考量,张男当时尚未年满20岁,且在两情相悦下,发生性交行为,恶性难谓重大;张男坦认犯行,尚具悔意,并愿意赔偿A女25万元,A女的父母也同意接受张男赔偿。
日前依法判决,张男犯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共2罪,各处刑4月,应执行7月。缓刑3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应依约赔偿损害,暨应于本案判决确定之翌日起1年内,向检察官指定之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机构或团体,提供60小时之义务劳务及完成4小时之法治教育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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