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担任美术老师的邱姓女子,今年(112年)2月1日下午6时许,前往一家全联福利中心购物时,因不满洪姓女子站在收银臺旁走道中间,竟然当场暴怒,当眾出手甩了洪女一巴掌,洪女不满被用强暴方式侮辱,贬损她的人格尊严、声誉及社会评价,愤而向邱女提告。
法院审理,邱女辩称, 当时是洪女站在收银臺出口走道中间,挡人家的路,妨碍大家进出,我有肩颈酸痛问题,行经时正好在做伸展运动,因为包包肩带有点松脱,当时想要调整,因为与洪女靠太近,导致手或包包不小心碰触到她的头髮,我不认识她,也无羞辱的理由与动机。
法官勘验监视器画面显示,洪女站在收银臺旁走道,当时走道上无其他人员行经或障碍物,邱女行经走道时,左手提有袋子,右肩则背有花色包包,姿态正常,未有伸展或扭动肩颈的动作。邱女走到洪女身旁时,2人之间尚有距离,周围也无其他行人或障碍物,仍有相当空间可供行走,邱女却走向洪女,伸出手拍打洪女右脸颊。
洪女则表示,我当时站在结帐口旁等女儿结帐,邱女突然很大力打我一巴掌,有「啪」一声。
法官审酌,邱女所为有表达对洪女之不屑、轻蔑并使其难堪,强暴侮辱犯意甚明,且邱女犯后矢口否认犯行,迄未与洪女成立和解或赔偿损害。日前依法判决,邱女犯犯强暴侮辱罪,处拘役20日,如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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