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夜市工作的李姓男子,在国道驾驶自用大货车,因未依标示指示过磅,经国道七队拦查告发,台中市交通事件裁决处依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裁处9万元罚款并记违规2点,李男不服提行政诉讼,主张不知道自用大货车需过磅,且已配合警员指示过磅,请求撤销处分,法官认李男领有大货车驾照,应孰知行经地磅站必须过磅义务,驳回上诉。

2022年8月下午4点多,李姓男子驾驶自用大货车,行经国道3号北向158.8公里大甲地磅站处,未依标志指示过磅,遭裁处罚锾9万元并记违规点数2点。

张男不服处分提起行政诉讼,主张不知道自用货车需要过磅,以为营业货车才需要过磅,且其持有驾照为自用大货车并非职业驾照,也配合警员指示过磅,但仍被警员开罚,而他是做夜市的,所以对法规不太了解,9万罚锾真的很重,还要照顾家里中度障碍母亲,影响经济负担,请求法官轻判撤销原处分。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决处答辩指出,张男领有大货车驾照,应知高速公路沿线地磅站开磅时,载重大货车应依标志规定一律过磅,其所驾驶车辆载有货物,却未进场过磅,纵无故意亦有过失,自应受罚,张男虽主张裁罚过重,但该处并无免除裁罚权限,声明原告之诉驳回。

法官认,张男虽非无怜悯之处,但既有违规行为,应依规定裁处,尚难据此作为免责或改罚之事由,张男请求免罚,于法无据碍难准许,应予驳回,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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