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姓男子担任「新北市板桥江翠水岸特区C区自办市地重划会」理事长,但他却偽刻印章,并佯称已经取得理事会授权,可以有权处分抵费地,以1亿元出售抵费地予买家,东窗事发后,郑男被依诈欺起诉,高雄法院审理后依行使偽造私文书罪,处2年,全案仍可上诉。
判决指出,郑姓男子于某开发有限公司并担任负责人,2011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21日止担任「新北市板桥江翠水岸特区C区自办市地重划会」理事长,于2011年7月间,他向2名陈姓男子称已取得江翠水岸重划会理事会授权,有权处分江翠水岸重划会抵费地,而以江翠水岸重划会名义,签订抵费地土地买卖契约书,他还偽造印章,表示重划会同意出售抵费,以1亿元卖出江翠水岸重划会大汉桥以西第二个街廓内,临环河道路的抵费地,卖家共支付9000万元。
高雄地院审理时,郑男否认犯行,他称自己握有20%抵费地的股份,是将他持有部分出售,依照实务上运作,重划会股东会各自找金主来投资或是出售土地权利,所以不需要经过理事会成员同意,有权处分江翠水岸重划会抵费地;辩护律师也说,郑男是江翠水岸重划会原始投资者之一,出资金额高达1亿9000多万,预期重划完成后,可以取得抵费地,他曾与2名陈姓买家的父亲曾合作过高雄市38期的试办自地重划会,当时也是用重划会名义,法律的签约作业上是明显的瑕疵,但双方都知道是买抵费地。
法官传唤重划会副总干事作证时,副总干事表示,重划会的大小章共有两副,一副放在管钱的财务那边,另一副放在对外行政行文的行政人员身上,平常对主管机关发文或一般行政流程的盖章程序是由理事会授权,由他签名后盖章,理事长不可以自己拿章来盖,法官也查出,根据土地持分,他出卖的土地已经超过预期持有土地坪数,综合事证,涉犯诈欺及偽造文书罪,从一重论,依偽造私文书罪判徒刑2年,犯罪所得7000万元没收,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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