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男子(阿诚)是15岁少女(A女)父亲的友人,阿诚与A女相识后开始交往,2022年6月8日下午1时许,阿诚在住处内与A女发生性行为,事后被A女父母发现女儿偷尝禁果,对象竟然还是A女父亲的朋友阿诚,A女父母怒不可抑,愤而对阿诚提告求偿130万元。
法院审理,阿诚坦承有与A女发生性行为,但他表示2人是合意性交,并无诱导胁迫,A女也表示愿意原谅我,因而我对A女身心影响应非深远;而且我的收入微薄,对方请求的慰抚金过高。
法官考量,阿诚所为经检察官提起公诉,法院刑事判决认,阿诚犯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性交罪,判处有期徒刑4月;检方上诉后,刑事判决驳回而全案确定。,
法官认,阿诚所为已侵害A女的身体、贞操人格法益;阿诚明知A女年纪仍轻,思虑有欠成熟,难以确实理解性交的影响及意义,尚无完整承诺性交之能力,不当干扰A女身心发展,情节重大。
A女父母平日共同照顾期生活成长、起居就学,得知A女竟遭认识友人妨害性自主,自责心情实可想见,父母本于亲情、伦理的亲子关系身分法益因此遭侵害,且需持续陪伴A女,进行必要协助、扶持,避免A女对于两性互动观念产生偏差外,父母精神上势必遭受相当痛苦。
法官审酌, A女在案发时仍为未满16岁的国中学生,正值人格形塑重要时期,阿诚身为其父之友人,本应自重尊长身分以礼相待,阿诚所为损及A女身心健全成长权益,并影响其人格与观念发展既深且远。
A女父母发现女儿被害情事,心理同受创痛,除对A女遭遇感到不舍及愤怒外,也必会在怀疑是否照顾不周而深沉自责,精神上均受有重大痛苦。法官日前依法判决,认A女请求损害赔偿20万元,A女父母各请求各15万元,应属适当。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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