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警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今天(7日)受理报案,周姓女子指称遭到「公然侮辱」,周女表示,昨天(6日)下午3时许,驾车在大安区光復南路72巷旁寻找车位时,发现一个汽车停车格可以停车,但却有一名女子推着婴儿车站在那里,导致她无法顺利停放在该车格。

周姓女说,当时她示意要停放后,该名女子随即朝着她所驾驶车辆比出「中指」,随后才愤而离去。周女不满遭受如此对待,今天前往派出所提出妨害名誉告诉,警方依规定受理后已锁定相关事证,将通知涉案人到案说明。

大安分局警方呼吁,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8条规定,行人于交通频繁之道路或铁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游或坐、卧、蹲、立,足以阻碍交通,可处新臺币500元罚缓;另依同条例第82条规定,行为人在道路堆积、置放、设置或抛掷足以妨碍交通之物,可处新臺币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罚缓。

警方提醒,若因停放车位衍生之公然侮辱等行为,则涉犯刑法妨害名誉罪。请民眾使用汽机车格应依相关规定,以保障用路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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