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县一名陈姓男子,2023年4月21日下午1时许,骑自行车前往溪湖分局妈厝派出所,竟用打火机点燃1串鞭炮后,打开派出所办公室的窗户,往里面丢掷。不料,2023年8月24日下午5时许,他又步行到员林分局永靖分驻所,分驻所自动门开启后,就用打火机点燃鞭炮1串,并往值勤臺前方地面丢掷。
法院审理, 陈男之前因公共危险案件,分别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月、4月、6月,应执行有期徒刑11月确定,2022年3月12日执行完毕后出监,陈男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5年内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各罪,均为累犯。
法官认,陈男之前案件甫才执行完毕,仅经过约1年多又再犯本案,足认其法遵循意识仍有不足,对刑罚之感应力薄弱,欠缺法治观念,如不加重其刑,难认具有矫治效果,且加重最低本刑后,也不致有陈男所受刑罚超过其所应负担罪责之情形,依刑法第47条第1项及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775号解释意旨,加重其刑。
法官审酌,陈男未能尊重依法执行职务之员警,竟于员警受理民眾报案依法执行职务时,以打火机点燃鞭炮往派出所内丢掷,妨害员警执行公务,并使员警心生畏惧,致生危害于安全,所为漠视公权力,并可能危及值勤员警之生命、身体安全,对于社会公安秩序,以及值勤员警之人身安全影响甚为重大。
法官日前依法宣判,陈男犯妨害公务执行罪,共2罪,均累犯,各处有期徒刑6月。应执行有期徒刑10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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