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莲县一名陈姓男子,2022年1月某日下午4时许,先约就读国二的A女见面后,开车送A女回家时却色欲薰心,竟将车停放于偏僻道路的电线杆附近,并车内强吻及抚摸A女胸部,陈男还无法满足性欲,不顾A女强烈抗拒,不仅指侵还强制性交得逞。
法院审理,法官检视2人案发后的LINE对话,陈男传息给A女:「装懂什么、你一个人的时候打给我」、「我先做笔录、我回去再找你、我现在就都说不知道、没有、没做,然后再教你怎么讲」。而当证人的A女友人也传讯向A女表示:「他(陈男)还打电话跟我说,什么我就带你下去,其他的不用说这样」,法官认,显见陈男有企图串证之事实。
法官考量,陈男与A女仅是普通朋友,利用搭载A女之机会对其性侵,残害身心正常发展,所为恶性非轻,犯后虽能坦承犯行,然未与A女及其法定代理人达成调解,且犯后竟传讯息要求A女不许说出本案情节,试图阻止A女陈述实情。
法官审酌,陈男犯罪并无特殊原因及环境,而于客观上没有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情形,尚难仅凭陈男犯后坦承犯行,就认为有情堪悯恕之处。陈男仅为求满足私欲,竟对心智尚未成熟的A女强制性交,所为严重戕害身心健康发展,并造成难以抹灭之阴影。且尚未与A女达成调解,获得其谅解。一审依犯对未满14岁之女子犯强制性交罪,处刑7年4月。
陈男不服提起上诉,高院审理,A女叫陈男为「哥哥」,陈男却未谨守分际,也未尊重性自主权益,对身心发育均未臻成熟的A女予以强制性交,考量陈男坦承犯行,并与A女达成和解及赔偿损害,犯罪后态度非差。日前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原判,改判有期徒刑3年8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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