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苗栗的一名23岁刘姓男子,2022年12月31日,与女友前往台中一家酒吧跨年,巧遇友人A女与其男友及另名友人,大家便坐在一起同欢饮酒。直到隔天凌晨3时许,刘男竟然趁门口人多推挤的机会,竟然意图性骚扰,假意搀扶却伸手抚摸A女胸部。
之后,A女前往店内厕所如厕时,刘男却一路尾随,进入同一间厕所并想把门关起来时,A女受到惊吓迅速逃离现场。A女原本不想追究刘男的恶劣行为,没想到,他又在舞池内多次触碰臀部,A女因为不堪其扰,决定不再隐忍便报警提告。
法院审理,刘男对于碰触A女胸部、臀部之犯行坦承不讳。法官审酌,刘男不思尊重A女身体自主权利,竟为满足私欲,趁她不及抗拒之际,予以侵犯,考量刘男无前科,但尚未能与A女成立调解等。日前依法判决,刘男犯修正前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之性骚扰罪,处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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