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杨姓男子为高雄某间大学学生,前年2月,他邀约系上的硕士班女学姐一起外出散步,走到高雄市鼓山区鼓山一路的公园后,2人併坐于天桥椅子上,这时杨男竟突然将脚横跨椅子,从背后环抱学姐,还亲吻脖子,并以下体贴蹭背。学姐于校内谘商时透露此事,经实习谘商师通报校方,向该校提出性平事件调查申请,并于后续报警处理。
法院审理时,杨男坦承犯行,因此根据该校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申请调查报告及相关物证,审酌他欠缺尊重他人身体自主权观念,竟利用外出机会而性骚扰,所为实有不该,且双方对于条件无法达成共识而未能成立调解,因此犯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之性骚扰罪,处拘役50日,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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