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规范实收资本额新臺币20亿元以下上市公司自民国114年起编制113年永续报告书,并为鼓励企业参考国际准则,于作业办法加入可参考SASB准则揭露行业指标资讯。
第二、为强化气候资讯揭露内容,修正作业办法温室气体盘查及确信情形,且自114年起至116年止,依下述时程适用揭露减碳目标、策略及具体行动计画。
1.第一阶段,114年应揭露之上市公司为实收资本额达100亿元以上之上市公司、钢铁工业及水泥工业。
2.第二阶段,115年应揭露之上市公司为实收资本额达50亿元以上且未达100亿元者。
3.第三阶段,116年应揭露之上市公司为实收资本额未达50亿元者。
第三、为鼓励上市公司重视永续报告书编制与申报,明订永续报告书宜经董事会决议通过。考量上市公司编制永续报告书及确信作业时程规画实务,上市公司应完成申报永续报告书时点调整为每年8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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