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饭店的男经理前年死亡,他投保的美金8.5万、新台币25万元保险金遭人领取,人妻调查发现,领取保险金的人是与老公在外租屋同居22年的女同事,且保险受益人在老公身亡前11天变更为小三,人妻提告求偿,台北地方法院认定小三侵害配偶权,判赔10万元。可上诉。
人妻提告主张,与老公在1980年结婚后,因他任职某大饭店经理,其称因工作需要而在外租屋,故双方自2000年间起各居异处,他在2022年10月18日因急性心肌梗塞死亡,家人请领保险金时才知,保单受益人已变更为小三,且保险金遭对方领走。
人妻说,经查探后才发现小三是老公同事,且2人同居,对方明知他为有妇之夫,仍与他同居交往,破坏她与老公婚姻共同生活之圆满幸福,侵害她的配偶权,须赔偿她200万元。
小三辩称与男方交往同居已逾22年,人妻早已知悉她与男方交往之事实,人妻与老公分居逾22年,感情早已寡淡,就算她确有侵害配偶权,情节亦属轻微,况且人妻在22年前即知悉、默示并宥恕她与老公交往之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罹于时效而消灭。
台北地方法院认定,小三到男方死前均同居交往,此部分行为时间上具连续性,且侵害人妻之配偶身分权益行为态样相同,所生损害应自侵权行为终了时即2022年才底定,人妻在2023年提起求偿诉讼未罹于2年请求权时效,判决小三须赔偿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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