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警察局前侦查佐刘子健,3年前侵吞拾得物7800元遭起诉,台湾高等法院认定刘男触犯公务员假借职务机会犯偽造公文书罪,驳回上诉,考量他返还7800元,将刘判刑1年6月,缓刑5年,须向公库支付10万元,并服240小时义务劳务。可上诉。
刘子健从2021年1月22日起,任职于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侦查队,担任侦查佐(2021年12月24日停职),并暂代(第四)小队长职务,蓝姓民眾因无照驾驶,在2021年9月5日到派出所前抗议,弃置7800元现金在户外民眾报案区桌上。
派出所警员见状请蓝领回遭拒,即以蓝为拾得人,填具受理拾得物案陈报单,依拾得遗失物受理,并由派出所同仁将陈报单、拾得物收据,连同拾得物7800元,送交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侦查队。
后来,刘子健因故翻找小队队员的办公桌抽屉内物品,发现蔡拾得遗失物案之现金7800元,以另名遗失物案件黄姓女子的身分证影本,缮打黄女领看财物的领据,陈报上级核章,刘男走7800元领据,盗盖蔡员职名章,冒用蔡员名义偽造书函,陈报上级核章。
一审斥责刘男知法犯法,所为侵害国家权力之尊严与信用,并损及民眾对警察人员之期待与信任,但考量他犯后坦承犯行,并已提出7800元发还蓝姓民眾,以故意犯偽造公文书罪,处有期徒刑1年6月。缓刑5年,向公库支付10万元,检方上诉,高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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