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徐姓男子,因骑车停红灯跨越停止线,遭民眾录影检举挨罚900元,徐男主张警方未善尽查证,有故意过失损及行政法保护权益,提讼请求撤销罚单,并对分局及裁决处请求各3万元国赔,经法院审理驳回,徐男不服,5年来接连提出上诉,最后经台中高行院裁定,本件再审声请显无理由,不得抗告。
2018年4月23日下午3点38分,徐姓男子驾驶机车行经台中市国安一路与玉门路口时,因红灯跨越停止线,遭民眾行车记录器拍下检举,辖区第六分局受理,依法对徐男开出900元罚单,徐男主张,举发警员所附截图模糊且未有显示当时之交通号志情形,没有任何一张足证其违规,又警员受理他申诉后,未依规定调查事实证据并将心证理由告知,裁处自系违法。
徐男认为,第六分局警员怠于调查检举人所检举之事项是否属实,经向台中市裁决处提出申诉,承办人竟仅以函请分局查明惠覆,而分局收受该函后也未就他申诉事项加以查证,认定裁决处、第六分局均有故意过失损及当事人行政法上保护之权利,依《国家赔偿法》请求二单位各赔偿3万元。
台中地院在2018年判决驳回声请人之诉;徐男不服,5年来提起至少9次上诉、再审,最后由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进行审理,法官认为,徐男主张原确定裁定有行政诉讼法第273条第1项第1款规定之适用法规显有错误情形,无非系执其歧异之见解为论据,提起本件再审声请即属显无理由,应予裁定驳回。
另外声请人徐男就同一事件对于法院所为歷次裁判声请再审,必须其对最近一次之裁判具有再审理由者,始得进而审究其前此歷次裁判有无再审理由,本件声请人对原确定裁定所为再审声请既显无理由,因此裁定本件再审之声请为显无理由,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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