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党党员、抚顺乐活公司香港乐活公司法人股东张德龄认为新党前党主席郁慕明诈欺500万人民币 (约新台币2211万元),提民事诉讼请求返还投资款项。一审判张败诉,案经上诉,台湾高等法院认定张主张无理由,今判决驳回。可上诉。
张指控,郁慕明是中国旺民公司董事,郁利用新党党主席威望邀他投资人民币250万元,后来佯称旺民公司要扩大经营,他再投资人民币250万元,不过,郁慕明2014年已退股,他却未收到郁的通知。
刑事部分,郁慕明已获不起诉处分确定。张向法院声请准许自诉郁慕明,台北地院认为,张举证不足,检察官不起诉处分无违误,裁定驳回。
张另提民事诉讼请求返还投资款项。一审判张败诉,案经上诉,二审今认为,张所提证明书、旺民公司简介、匯款资料及证人证述,均无法证明双方间成立投资契约,张也依该契约约定交付500万元予郁等事实,因此张主张其已合法终止、解除双方投资契约, 请求郁返还或赔偿500万元,均属无据。
二审指出,张并未提出郁对其施用诈术,致其陷于错误而交付 500万元投资款的具体证据,因此其主张郁明知旺民公司以虚偽财务报告骗取投资人投资,却邀约张投资,显已构成诈欺罪,使张交付投资款500万元而受损害,也不足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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