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62岁蒋姓记帐士,驾车行经酒测路检点,未依指示停车接受检查,遭台中市交通事件裁决处裁罚18万元并吊销驾照,蒋女不服提行政诉讼,以警员未有明确拦检手势,请求撤销罚单,遭法官驳回,蒋女上诉,二审认为,原审未令两造到场参与并表示意见,已违背言词审理主义,判原判决废弃,发交更审。

台中地院行政判决指出,2022年1月24日晚间10点49分,蒋女驾车行经丰原区中正路与丰原大道八段口,因「行经警察机关设有告示执行酒棈浓度测试之检定处所,不依指示停车接受稽查」违规行为,遭丰原分局警员依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告发,台中市交通事件裁决处裁处18万元罚款,吊销驾照,蒋女不服提行政诉讼。

蒋女主张当日天色昏暗,警员未有明确拦检手势及鸣警笛示意停车受检动作,且前方有受检车辆,其车辆依序前进,如何能有拒检不受检查情形;法官勘验画面,警员正面挥动指挥棒,示意停车举动明确,当蒋女加速驶离现场之际,警员有敲其车窗,她仍继续直行闯越管制站,认蒋女违规事实明确,上诉驳回。

蒋女不服提上诉,表示自己是会计记帐士,性格较易紧张,第一次遇到深夜路检,不知要降下车窗,并无任何犯罪意图需拒检逃跑,原判决未调查警员为何不鸣笛或吹哨,如果警员有鸣笛或吹哨我没停下,就是我不对,请求废弃原判决、撤销原处分。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原审并未令两造到场参与并表示意见,已违背言词审理主义,勘验笔录不得採为裁判基础,原审践行诉讼程序自有违背法令情形,蒋女上诉求予废弃,仍应认有理由,又因本件事实既有未明,尚待调查厘清,发交地方行政诉讼庭更为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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