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油脂使用过期原料制成乳玛琳等产品,商品流入市面,一审依诈欺罪判负责人谢贤德及3名员工1年2月至2年6月不等徒刑,犯罪所得11亿1千余万元没收。二审台湾高等法院较一审判决各减轻6月徒刑,但不得易科罚金或易服社会劳动,没收8840万多元犯罪所得。
二审判决,谢德贤判1年6月徒刑,副厂长刘在春判刑2年,厂长廖志宏判刑1年8月徒刑,调配部领班杨贵荣判处8月徒刑,缓刑3年,支付公库10万元。
远东油脂公司是知名食品乳玛琳及相关油品之制造商,董事长谢荣泰因年事已高,故由其子谢贤德任董事长特助,实际负责远东油脂公司之经营,为实际负责人。另廖志宏、刘在春、杨贵荣则分任远东油脂公司之厂长、副厂长、调配部领班。
2006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间止,谢贤德、廖志宏、刘在春明知远东油脂公司对于所生产之商品系採取包退包换制度,「瑕疵回收品」已进入销售通路,无法确认、控管回收产品之「污染」状况,竟仍以「瑕疵回收品」,连同厂区管线内、桶槽内及生产或精制过程中之余料(红油)。
再与其余一般原料油混同使用,调配成「小顶好玛雅琳」,使消费者误认该产品系以全新之原料油加工制成,而陷于错误付款购入,远东油脂公司因而获得4306万9977元之价金。
杨贵荣将澳洲无水奶油,充作顶好玛雅琳(铁桶装)等5项荤类产品及「大乳玛琳」等5项素类产品之调配原料,使消费者误信产品原料无虞,而陷于错误付款购入,远东油脂公司因而获得4533万4,996元之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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