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男大学生阿国(化名),与16岁的少女小萱(化名)交往,某一年暑假在小萱打工处的休息室,双方发生合意性交行为时,阿国架设手将将整个性交过程录影。事后被小萱母亲发现后,委请律师报警提告。
法院审理,检方主张,阿国以手机拍摄性交影像时,未徵求小萱之同意。法官审酌,小萱在警询时指称,阿国把手机架在沙发椅上,架手机时,她并不知道,但在检方侦查时改称,阿国当时拍影片,她当下是觉得没什么,没有叫阿国不要再拍。阿国则是表示,拍摄的当下,小萱知道在拍她,她没有说不要拍。
法官考量,阿国明知小萱未满18岁,竟为满足一时私欲,拍摄双方性交行为的影像,阿国所为实有不该。但念及他并无前科,且始终坦承犯行,并与小萱及其母成立调解,已依约履行第一期赔偿,犯后态度堪称良好。
日前依法判决,阿国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1项,制造少年性影像罪,处有期徒刑1年1月。缓刑3年,并应依调解笔录内容履行赔偿义务。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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