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为鼓励个人房东将房屋出租予主管机关或包租代管业者代为管理媒合作为社会住宅使用,自110年6月起,住宅所有权人将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23条规定者,除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之综合所得税免税额度15,000元,未能检附租赁费用单据,并可减除租金收入之60%必要损耗及费用,以其余额申报租赁所得。
举例说明,甲君为符合住宅法第23条规定之出租人,其于112年1月起将住宅出租予包租代管业者代为管理媒合作为社会住宅使用,每月租金收入18,000元,全年实际租金收入合计216,000元,甲君112年应课税之租金收入为36,000元〔(18,000元-15,000元)×12个月〕,因甲君未能提供相关费用凭证,按应课税租金收入之60%计算可减除之必要损耗及费用为21,600元(36,000元×60%),核算租赁所得为14,400元(36,000元-21,600元),应併同各类所得于113年5月办理112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个人住宅出租予包租代管业者供社会住宅使用,除享有租金收入免税额外,其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60%,亦较未符住宅法第23条规定之一般租赁损耗及费用标准43%为高,对于住宅所有权人来说,行公益又享有租税优惠,一举数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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