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2021年5月作成释字803号解释如果原住民不是用经过许可的「自制猎枪」打猎,仍须受行政罚或刑罚究责,但最高法院针对原民王光禄因持枪打猎被判刑3年6月定谳的非常上诉案件,自为改判无罪确定,理由是王是供家人食用之非营利目的,持枪前往原住民地区猎杀动物,虽未事先取得许可,仍不适用枪炮条例及野生动物保育法有关刑罚之规定。

最高法院刑事第5庭认为,「以原住民文化所允许之方式」所制造,论以刑责,未究明原住民族早已使用外来之当代枪枝进行狩猎,而无自制猎枪之文化,忽略大法官释字第803号解释对于「安全性」之考量及要求,与宪法保障人民生命权、身体权之旨有违。

原判决认定王光禄持有枪枝为土造长枪,非制式猎枪,是在原住民族地区所拾得,属「他制己用」之情形,然其谓供家人食用之非营利目的,持以前往原住民地区猎杀系争动物,虽未事先取得许可,仍不适用枪炮条例有关刑罚之规定。

非法猎捕保育类野生动物部分,最高法院刑事第5庭认为,王光禄是布农族人,所猎获之动物,系供其家人食用之非营利目的,且基于其传统文化之需要,不受野保法第18条第1项之限制。

2013年王光禄声称因年迈母亲想吃肉,他用捡拾到的长枪,在台东山区猎得保育类台湾长鬃山羊、山羌,检方起诉,他不否认自己行为,主张狩猎是原民文化未犯罪。

歷审将王依违反《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判3年2月,违反野生动物保育法判7月,併科罚金7万元,合併执行3年6月徒刑定谳,检察总长为他提非常上诉,承审的最高法院法官2017年也裁定停审声请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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