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义一名男子阿国(化名),因年老加上无业也无收入,已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想要申请社福补助时,经社会局告知,他孩子的所得超过标准,因此不予准许补助,阿国便向法院声请,依111年度最低生活费标准,请求他的孩子每月给付必要生活费1万7076元,直到他死亡之日为止。
法院审理,阿国的孩子则主张,他不需要扶养父亲,因为父亲从年轻时就爱赌博,并没有认真在赚钱,都是由母亲负担经济重担,父亲的户籍虽与他相同,但平常没有住家里,只有赌博赌到没有钱时才会回家,每次都是回来要完钱就走了。
阿国的孩子表示,不记得看过父亲几次,对父亲没有什么印象,而且母亲自从离婚后,就带着他四处躲避父亲,因为父亲在外欠债,到现在他也是不敢让其他人知道自己住哪里,因为担心父亲的债权人找上门。
法官审酌,阿国自小孩年幼时就未尽扶养之责,也未举证证明有何得不扶养之正当理由,阿国均未尽扶养义务,且情节重大。日前依法宣判,阿国声请孩子应按月给付扶养费,为无理由,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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