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5款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所购置之财产,如不能证明支付之价款属购买人所有者,视为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之赠与。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应于同法第24条规定期限内,申报及缴纳赠与税。

甲君今(113)年17岁,向第三人购买新北市房地,买卖成交价格新臺币2,000万元,甲君之父乙君(法定代理人)于买卖契约订定日后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申报赠与税,并提示甲君存折影本,证明该项支付不动产价金来源,是甲君自102年至112年间受赠与自父乙君及母丙君之存款。经该局查证甲君银行帐户于购置不动产时,已有足够资金,且支付价款确由甲君之银行帐户支付,经核定非属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之赠与,免课徵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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