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少女小萱(化名),2023年6月21日傍晚,前往大稻埕码头外的别友善厕所,如厕完毕时,却发现小便斗下方有一个微型摄影器,小萱当下惊呆并马上报警处理,警方追查是一名薛姓男子犯案,将针孔黏在小便斗下方,朝马桶方向拍摄。
法院审理,薛男对于犯行坦承不讳。法官审酌,薛男意图窃录、拍摄,包括小萱在内之不特定人士,如厕时身体隐私部位及性影像画面,且小萱是未成年人,处于不知被拍摄的状态,薛男所为,属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3项所指「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
法官认,薛男为一己之私欲,而违反小萱意愿,窃录私密影片,考量薛男犯后均坦承不讳,且已与小萱达成和解,并已依和解条件分期给付3万元,并手写一份道歉信。
日前依法判决, 薛男依犯以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摄性影像罪,处有期徒刑3年10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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