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男大生阿豪(化名)日前携同17岁女友晓云(化名),前往摩铁开房激战,期间不仅以手机偷录过程,甚至向6名友人炫耀战绩。新北地院审理,依违反少年被拍摄性交行为之电子讯号等4罪,判处8年徒刑。阿豪不服上诉,高院认该性爱影像仅「啪啪声」和「呻吟声」,并无二人的性交画面,因此改判4年10月。
判决指出,阿豪于2020年9月17日晚间,携带女友晓云一起前往北市士林一处旅馆「热烈激战」,不过却故意将手机置放在床上,再偷偷录下二人长达9分钟的性爱影片,事后还一度在校园、小吃店及超商等地,将该私密画面分别播放予6名友人炫耀技巧,还不断强调「手机要斜放不要正放」、「手机要小台一点」、「我自己会抓角度」。
阿豪一名友人看不下去,私下向晓云透露实情,对方察觉自己惨遭偷拍,愤而报警提告。对此,阿豪辩解:「我只拍到天花板,影片里只有声音,没有性交的画面。」
新北地院审理,认为阿豪偷拍影片,并录下与女友发生性行为时的喘息、呻吟、肢体碰撞声全长9分钟,已经是「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的猥亵性交之电子讯号」。
法官进一步指出,阿豪与晓云为前男女朋友关系,明知对方未满18岁、身心发展均未成熟,却为满足一己私欲,偷拍二人性交行为的过程,甚至持影片向他人炫耀,严重侵害晓云的身体隐私权益。
对此,法官审酌阿豪身份为大学生,打工月收2万元,虽愿以6万元与其和解,但晓云坚决不愿和解,依违反《少年被拍摄性交行为之电子讯号罪》,《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播送窃录之非公开活动内容》等4罪各判1年,合併应执行8年徒刑。可上诉。
高院审理,勘验影片后,认为长达9分钟的性爱影像仅有「啪啪声」和「呻吟声」,并无二人的性交画面,同时衡酌阿豪始终强调愿意赔偿、和解等情状,依刑法第59条规定酌减其刑,改判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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