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县38岁男子吴柏翰,去年农历大年初二,在车内吸毒后驾车,沿途闯红灯,撞上彰化警分局快官派出所29岁警员高伟伦,造成警员伤重送医不治,经彰化地院首件国民法官审结,判处有期徒刑8年6月,检方与吴男不服判决上诉,台中高分院今(10日)宣判,认原审认事用法并无不当,量刑亦属妥适,驳回双方上诉。仍得上诉第三审。

警员高伟伦去年1月大年初二上午8时许,值勤后骑车行经彰化市彰兴路、圣安路口停等红灯时,遭吴柏翰驾车高速从后方追撞,因撞击力道猛烈,高员被撞飞10多公尺远,经送医抢救仍不幸伤重身亡。

国民法官庭认为,被害人家属承受非常大的伤痛,让人感同身受,被告吴柏翰是施用毒品后驾车,肇事情节严重,造成一条宝贵性命无辜逝去,吴男没有任何值得同情、怜悯的犯罪动机,依《刑法》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致人于死罪,判刑8年6月。

全案上诉二审,台中高分院合议庭审理,本案为国民法官参与审判案件,有关科刑事项之评议,系经国民法官与职业法官双方意见在内过半数之意见决定,并非单纯由职业法官评决。

二审认为,原审量刑既经国民法官与职业法官过半数意见评决,所量处之刑度亦无轻重失据或偏执一方之不当,本院自应予以尊重。检察官上诉意旨指摘原审认事用法错误及量刑过轻、吴柏翰上诉意旨指摘原审量刑过重,均无理由,应予驳回。本案仍得上诉第三审,尚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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