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姓男子在住处对面自家农园养狗,不料,2020年5月某日下午,徐姓男邻居步行经过农园时,1只黑狗却突从农园栅栏理衝出,随即扑向徐男,导致他受惊吓摔倒在地,头部及颈椎有外伤、第2至第2节脊髓也有损伤,事后,徐男提告求偿医疗、不能工作之损失、精神慰抚金等,共计100万8269元。
法院审理,吴男刑事部分,一审被判犯过失伤害罪,处拘役50日,可易科罚金。吴男不服,提起上诉遭到驳回,全案定谳。
徐男主张,他因颈椎椎间盘整形手术治疗后,住院10天期间须全日看护,每日以2200元计算,看护费用合计22000元。而经二次住院及一次手术治疗,支出医疗费用共14万6637元,扣除自费病房费用后,请求赔偿12万6137元。
他因受伤手术出院后尚须休养1个月,合计有81天不能工作,以基本工资26,400元为计算基准,因此有71280元的不能工作损失。受伤后双手乏力仅能轻便工作,他的劳动能力减损比例为16%,到他年满65岁为止,依霍夫曼式计算法扣除中间利息,核计金额为28万8852元。
另外,他原本生活足以自理,并能凭自身劳动赚取薪资,但受伤后日常生活完成变调,吴男经济条件甚佳,迄今未曾赔偿,造成他身心及经济上受有极大打击,故请求慰抚金50万元。
吴男则是辩称,该只黑狗并非他所饲养,是无人饲养的野狗,他的农田并无围篱,常有野狗进出,当时是因他家中母狗正值发情期,那只黑狗才会跑向吴男住处。
而且,他饲养的狗都有用项圈铁炼限制活动范围,那只黑狗并未繫上项圈铁链,而且体型较为壮胖,而他所饲养的体型都较为瘦壮,显然他的狗与那只伤人的黑狗,并非是同一只。
法官认,徐男请求医疗费12万6137元、看护费22000、不能工作之损失71280元,实属有据应予准许;而吴男劳动力减损部分,经鑑定为减损9%,依霍夫曼式计算法扣除中间利息,不能工作之损失金额共计为22万1104元;精神慰抚金则以20万元为适当。吴男得请求赔偿之金额应为56万9241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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