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义一名男子阿国(化名),在1994年6月8日与大陆女子小萱(化名)结婚,不料,1994年10月7 日小萱来台后,仅与阿国共同生活1 天后,小萱就离开2人共同的住所,隔年出境后就未再返回台湾,阿国忍了10年,认为双方已无维持婚姻关系的意愿,而且小萱也坚持离婚,阿国因而向法院诉请离婚。
法院审理,小萱经法院合法通知,却并未于言词辩论时到场,也未提出任何书状声明或陈述。法官向移民署函查入出境资料,确认小萱出境后就未曾再入境台湾
法官认,小萱出境后,双方就已不再联繫,各自独自生活至今,难认小轩仍有维繫婚姻的意愿,可认有难以继续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存在,而小萱对婚姻的破裂负主要责任。日前依法宣判,阿国依民法第1052条第2 项诉请离婚,为有理由,应予准许。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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