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73岁吴姓妇人,因为年纪大了加上无工作收入,认为张姓孩子对她应负有扶养义务,依据台中市民平均消费支出为标准,每月的扶养费应为3万元,因而向法院提出告诉,请求孩子每月给付3万元到她终老之日为止。
法院审理,张姓孩子主张,他已经按月给付母亲5000元,在此之前母亲对他提告遗弃罪,检方不起诉处分书已认定他有按月给付母亲5000元的事实。另外,他原本透过慈善基金会每天送餐,但却是遭到母亲拒绝,他并非未负扶养义务。
而且,母亲名下仍有近千万元存款,生活无虞,可自给自足,若法官认为他仍负有扶养义务,则扶养程度应予酌减,且他近期半年内连续遭2家公司资遣,因母亲近年来多次到他家中扬言自杀及诸多非理性行为,导致他精神压力大,无法正常工作,现今无任何工作收入。
母亲之前出售其名下房地,依据实价登录资料,出售金额应为670万元,而母亲在2020年8月至少应有近千万元现金,但却在法院开庭时,指称仅有定存200万元,活存40多万元,2020年8月至今仅3年多,不可能立即将出售房地所得款项花费仅剩200多万元,可知母亲应有将自身财产隐匿,藉此营造需受扶养之假象。
法官审酌,吴妇帐户存款逾280万元,并且没有负债,足见仍有维持自身生活之资力。从而,吴妇未能提出证明有不能维持生活的情形,自然就无受张姓孩子扶养之必要。日前依法判决,吴妇请求给付扶养费用,于法未合,为无理由,应予驳回。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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