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因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案件,经法院判刑1年7月,缓刑3年确定,缓刑期间到2026年4月9日,但他缓刑期间又因媒介少女被逮,最高法院审酌他缓刑期间再犯案不给缓刑宣告,依图营利而容留使少年为有对价之性交行为判囚1年8月,罚金3万元定谳。
李男在2022年3月初,承租台中市一处套房给一名少女住宿,并供作他经营之应召站容留少女与不特定男客从事性交行为之地点,他媒介不特定男客,并约定全套性交易价金为3000元或5500元,他抽取费用媒介少女性交易。
李男将少女照片在交友软体上招揽不特定男客与少女为性交易,接单后,由少女向男客收取性交易价金,少女再将价金交李男抽成,警方获悉后在2022年7月20日持搜索票搜索及拘提李男到案。
一审及二审斥责李男意图营利而容留、媒介使少女为性交易,影响少女身心发展之健全,亦妨害社会秩序及善良风俗,所为应予非难,判刑1年8月,他上诉求缓刑,最高法院认定他前案缓刑期间再犯案,不符合宣告缓刑要件,驳回上诉,李判囚1年8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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