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阿德(化名)与阿花(化名)在2014年结婚,阿花竟于2023年11月与小胖(化名)交往,并与小胖独处、同居,阿德还曾于晚上外出用餐时,撞见阿花及小胖共乘机车外出单独用餐,阿德因此提告2人侵害他配偶权,请求被告连带赔偿精神慰抚金100万,法院审理后认被告应连带给付原告5万元。可上诉。
阿德主张,他与阿花于2014年1月23日结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婚姻关系仍存续中。被告小胖明知阿花为有配偶之人,竟自112年11月起与阿花交往,阿花于112年11月至12月间多次至小胖租屋处和小胖单独约会,阿花甚至知道屋钥匙放置何处,自行拿取后开门入内。阿德得知上情后加以劝阻,阿花却仍于112年11月27日凌晨3时许去租屋处找小胖,更藉口搬回娘家居住,实则与小胖同居,阿德至阿花娘家查访,均未见阿花机车停放在娘家住处。
另阿德曾于晚上外出用餐时,撞见被告2人共乘机车外出单独用餐,且发现小胖所有金钱由阿花保管、使用,互动与一般情侣无异,遂当场质问小胖,小胖不发一语,显然默认与阿花交往之事实。被告交往分际,已逾社会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范围,破坏原告婚姻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侵害原告配偶权情节重大。依侵权行为法律关系,请求被告连带赔偿精神慰抚金100万元。
阿花则表示,他们夫妻与小胖因同在夜市摆摊认识,对于原告主张阿花出入小胖房屋事实并不争执,惟此系因原告自行臆测被告2人在交往,不让阿花陪同至夜市工作,致阿花无收入,只好由小胖提供商品供阿花于网路贩售赚取生活费。
小胖辩称:他租房屋作为仓库使用,因阿花无工作收入,需向他拿取货品并学习上网贩售,小胖才会在租屋处教导阿花网路贩售及讨论商品上架事宜,且因阿花无网路拍卖经验,需花时间教导,才会每次在租屋处待约1至2小时。
法官审酌,原告主张阿花多次单独出入小胖承租之房屋,且有凌晨时间赴房屋待至早晨之纪录,更知悉该屋钥匙放置何处、自行进屋等事实,皆徵被告往来频繁密切、深夜共处一室,显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之举止分际。斟酌两造经济能力、被告侵权行为之态样及持续之时间、原告所受之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状,认原告请求被告连带给付之精神慰抚金以5万元为适当,逾此数额之请求,则属无据,不应准许。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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