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陈姓男子,指控邻居谢姓男子在2021年5月短短9天内每日抽菸「40根」,制造大量二手菸飘进他的住处「毒害」他,提告对方搬离住处且请求10万元赔偿,一审法官亲自到场勘验,发现并无陈男描述状况因此判决败诉。陈男不服上诉,二审法官则认定,法官在现场请谢男于骑楼抽菸,并未发现菸味飘进陈家,因此驳回。
根据判决书,陈姓男子控诉,邻居谢姓男子故意在其租处隔壁房屋骑楼,或在其租处屋内并打开前门或后门,在住处周界2公尺或半公尺以下之近距离,以每日抽菸40多支以上、密集制造大量浓烈二手菸,导致菸雾飘他房屋内毒害之他,侵害他之生命、身体健康及居住安寧之人格权,请求法院要求谢男搬住处,及赔偿10万元。
承审法官为了厘清,亲自前往现场履勘,请谢姓男子在房屋门前抽菸,虽然在陈男门口处可闻到菸味,但进入其屋内开启窗户约莫2至3分钟时间,并未闻到菸味。
一审法官认为,即使陈男声称当时他在屋内,但勘验结果房屋内并不会闻到菸味,且陈男未举证谢男除了他举出的几次短暂抽菸行为外,尚有其他抽菸行为,以及二手菸确实飘入房屋内,因此陈男认为二手菸之毒害,自难採信。
二审法官也认定,陈男举证不足以证明谢男两次抽菸行为,会密集制造相当每日抽菸40多根以上的二手菸,造成侵害陈生命、身体健康及居住安寧人格权,驳回陈男上诉,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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