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会馆」负责人郭哲敏涉嫌地下匯兑217亿余元,还涉及洗钱、营利赌博、诈欺等犯行,去年8月检警调从泰国将他解送回台,声押禁见获准,检方起诉后,新北地院裁定郭以5000万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及佩戴电子脚镣8个月,以监控行踪避免脱逃,检提抗告,台湾高等法院撤销交保裁定,由新北地方法院更为裁定。
同案被告张旭升新北地院以30万元具保、限制出境及出海、限制住居,并禁止对证人实施危害、恐吓、骚扰、接触、跟踪之行为,检方也提抗告,高院一併撤销。
高院认为,郭哲敏、张旭升先后供述内容、各该证人证述及卷内客观事证,2人涉犯银行法第125条第1项后段非法经营国内外匯兑业务等罪嫌重大,所犯为最轻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事实,并有事实足认有串证共犯、证人之虞。
高院指出,本案尚有多名证人待调查,其中张旭升更曾对证人实施私行拘禁及伤害,经判决有罪确定,原裁定未具体说明何以被告2人遵守其主文所谕知之条件,即可达原先羁押所欲达成避免串证之目的,且原裁定对被告张旭升谕知之交保金额,是否符合比例,亦非无疑
高院认为,检察官抗告为有理由,原裁定应予撤销,并发回原审法院更为适当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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